(2016)内0623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白卫平与辛玉泉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玉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940号被拘留人:辛玉泉、男、蒙古族、现住鄂托克前旗敖勒召其镇乌兰新区。本院在执行白卫平申请执行辛玉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辛玉泉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内容。依照>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辛玉泉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懌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