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23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丁勇刚与张钦容简元建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勇刚,简元建,张钦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342号申请执行人丁勇刚,男,1978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生桥葛兰镇。被执行人简元建,男,197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被执行人张钦容,女,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鸡冠石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南法民初字第0977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简元建、张钦容支付申请人丁勇刚借款40000元,并支付利息,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简元建、张钦容承担。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