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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34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李迎春与乔永飞、孟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迎春,乔永飞,孟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828民初3439号原告:李迎春,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相伟(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永飞,男,1986年3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孟雪,女,198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特别授权)。原告李迎春与被告乔永飞、孟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迎春的委托代理人程相伟、被告乔永飞、被告孟雪的委托代理人李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迎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乔永飞从原告处数次购买黑蒜,2016年4月29日,被告乔永飞欠原告货款3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偿还。被告孟雪与被告乔永飞系夫妻关系,该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被告乔永飞辩称,乔永飞对李迎春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对李迎春提交的欠条予以认可。被告孟雪辩称,孟雪对李迎春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乔永飞与孟雪于2010年7月19日登记结婚。乔永飞向李迎春购买黑蒜,2016年4月29日,乔永飞向李迎春出具欠条一份,欠李迎春黑蒜货款30000元。经李迎春多次催要,未偿还。本院认为,原告李迎春向被告乔永飞供应货物,原告与被告乔永飞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原告向被告乔永飞供应了货物,被告乔永飞未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乔永飞支付货款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乔永飞在与被告孟雪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经营所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综上所述,本院依法支持原告李迎春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乔永飞、孟雪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李迎春货款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5元,由被告乔永飞、孟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邵明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