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91民特1022号

张新双、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当事人
张新双,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22号申请人张新双,男,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申请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郑州市郑东新区CBD内环未来国际2幢1单元5层01号。法定代表人,王见云。委托代理人王景让,公司经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张新双诉申请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张新双诉申请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申请人郑州郑东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新双货款276083元,第一笔款项50000元于2016年10月31日前付清,第二笔款项50000元于2016年11月30日前付清,剩余款项176083元于2017年1月1日前全部付清。

二、申请人张新双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钰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