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02民初2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蒲思林与李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思林,李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02民初2801号原告:蒲思林,男,生于1973年11月29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丽镔,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华林,四川鑫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平,男,生于1976年3月4日,住重庆市合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思林与被告李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蒲思林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蒲思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蒲思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80元,减半收取1640元,由原告蒲思林负担,向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交纳。代理审判员 尹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