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特10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特1020号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农业路东47号3号楼1单元17层17D。法定代表人刘海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飞,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门园园,河南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县城政府街48号。法定代表人张华敏,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康华夏,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李运交,公司员工。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诉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19日经本院特邀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09000元及违约金5000元合计214000元,于2016年10月23日前一次付清;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9日开具发票给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二、若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条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以逾期货款209000元为基数,按每天0.3%,向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13日起至申请人新野县广播电视网络有限责任公司实际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且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款项一并申请强制执行。三、申请人河南省视达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钰炘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