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亮、赵桂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亮,赵桂花,崔小黑,崔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51号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亮,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赵桂花,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崔小黑,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崔世光,地址修武县。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赵亮、赵桂花、崔小黑、崔世光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