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82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亮、赵桂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亮,赵桂花,崔小黑,崔世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51号申请人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赵亮,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赵桂花,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崔小黑,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崔世光,地址修武县。河南修武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方庄支行与赵亮、赵桂花、崔小黑、崔世光合同纠纷一案,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中全审判员  王正超审判员  宋彩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