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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修武县商业银行与牛江荣、张永利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修武县商业银行,牛江荣,张永利,杨娟,郭建强,郭小宝,丁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57号申请人修武县商业银行被执行人牛江荣,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张永利,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杨娟,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郭建强,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郭小宝,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丁有霞,地址修武县。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