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李卫宁与咸阳创新电视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宁,咸阳创新电视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宁,女,陕西省咸阳市人。被执行人咸阳创新电视配件有限公司。李卫宁与咸阳创新电视配件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8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即日原、被告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二、被告咸阳创新电视配件有限公司按照咸劳人仲案字[2015]114号裁决书为原告李卫宁办理社会保险。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已将文件及相关资料报送了政府职能部门。目前为办理完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402执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义务,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