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31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朱奕与戴斌、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317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奕,戴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31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813370030。法定代表人:朱晓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婉妮,系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程操,系广东习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奕,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周政华、张秋桂,均系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12民初407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本案已确定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曾约定涉诉合同之纠纷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本案应由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涉案房地产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属原审法院管辖。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焕然审判员 肖逸思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