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05执3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庄梅强与被执行人郭汶琼、庄佳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梅强,郭汶琼,庄佳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05执3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庄梅强,男,1975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郭汶琼,女,1967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庄佳媚,女,199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泉州市泉港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梅强与被执行人郭汶琼、庄佳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郭汶琼、庄佳媚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也未依法向本院申报财产。2016年3月22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郭汶琼、庄佳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5月23日,本院扣划被执行人庄佳媚银行存款4720元(扣除本案诉讼费、执行费后余额3020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22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情况,并要求申请执行人继续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同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威执行员 陈龙祥执行员 陈智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施宣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