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23执4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徐飞与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飞,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422号申请执行人徐飞,男,汉族,农林牧渔劳动者,住所地修武县,证件号码410821196203244515。被执行人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修武县七贤镇韩庄村。法定代表人张保金。委托代理人李国祥,律师,无委托代理人郭小平,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村委副主任上列双方纠纷一案,修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有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光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