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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81执63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泮立伟与路善合、许恒钦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泮立伟,路善合,许恒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81执638-1号申请执行人泮立伟,男,1969年9月11日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路善合,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被执行人许恒钦,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清市。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2016)鲁1581民初16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路善合、许恒钦名下的银行存款76023元或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利剑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二书记员  王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