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1执52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北京博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博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陕西新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5266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北大街107号天海商务大厦B座516室。法定代表人唐德利,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昭宇,男,1964年5月23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新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朱雀大街78号。法定代表人朱洁,总经理。北京博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与陕西新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75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博润展览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新德菲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案款人民币99871.6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民(商)初字第175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宋旭阳代理审判员 王相杰代理审判员 陈利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