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毓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袁毓梅,夏翰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21执恢41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袁毓梅。被执行人夏翰初。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袁毓梅、夏翰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23日作出(2014)南银执字第8-2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南银民初字第3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9月22日,申请执行人南昌县腾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予以受理。鉴于被执行人袁毓梅、夏翰初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袁毓梅、夏翰初银行存款924838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扣留、提取其收入924838元及相应的迟延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章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少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