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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4执1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34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某,男,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某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