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执134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马某与徐某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执1344-5号申请执行人:马某,男,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徐某,男,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24民初111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徐某价值2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革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钱海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