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3执20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与某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某,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2050号申请执行人曹某某,男,197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横山县。被执行人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横山县。负责人陈某某,系该村委会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陕08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曹某某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0日起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20‰计算);2、被执行人横山县某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曹某某工程款人民币649520元。案件受理费7530元、申请执行费1389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民终12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