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6执16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德平与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德平,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236执1638号申请执行人:刘德平,男,生于1975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代理人:成昭霖。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权,经理。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刘德平与被执行人重庆民强煤炭销售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姚鸿雁审 判 员 李练祥代理审判员 陶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