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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执5128号

孙裕实、王振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裕实,王振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2执5128号申请执行人孙裕实被执行人王振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2民初04777号,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振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振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振明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王振明(证件号码:)在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的00×××86的存款人民币770243.18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莫建江AUT())O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强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