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181财保187号

郭树义与周景宝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30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树义,周景宝,李国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财保187号申请人郭树义,男,197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周景宝,男,1972年7月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国梅,女,1975年7月1日出生,汉族。

申请人郭树义与被申请人周景宝、李国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所有的480吨大豆扣押,并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周景宝、李国梅所有的480吨大豆扣押,扣押期间不允许变卖、转移、抵债和另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吴莹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