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802民初79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张镇辉、廖美琴与廖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镇辉,廖美琴,廖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7937号申请人:张镇辉,男,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美琴(系张镇辉之妻),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登高西路安置小区*******室。申请人:廖美琴,女,1960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申请人:廖蕾,女,1984年8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张镇辉、廖美琴与被告陈锋、廖燕、廖蕾、陈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镇辉、廖美琴于2016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廖蕾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原莲东社区商住苑)2幢1505室房产进行查封,申请人张镇辉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登高西路355号-385号登高西路E地块安置小区1幢4层406、地下室-1层CZ115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镇辉、廖美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廖蕾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南城莲东北路19号阳光莲景苑(原莲东社区商住苑)2幢1505室房产,保全价值280000元,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申请人张镇辉名下的坐落于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登高西路355号-385号登高西路E地块安置小区1幢4层406、地下室-1层CZ115房产,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张镇辉、廖美琴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 晓 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郭萍(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