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1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美黎与倪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黎,倪松松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2民初1376号原告陈美黎,女,汉族,1962年11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被告倪松松,男,汉族,1989年11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固始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黎与被告倪松松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美黎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陈美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美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8元,撤诉减半收取人民币149���,由原告陈美黎负担,款限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代理审判员 叶林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书 记员 洪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