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0102执178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单某某与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单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2执1782号申请执行人:单某某。被执行人:宋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某某与被执行人宋某某刑事附带民事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某某无房产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记录,无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单某某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文才审 判 员  武广文代理审判员  韩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徐海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