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02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天红、李元兆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天红,李元兆,张万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2民初899号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朝阳东路124号。法定代表人:方道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志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继超,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天红,男,1981年4月4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李��兆,男,1954年8月26日生,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被告:张万社,男,1979年10月9日生,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原告淮南通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天红、李元兆、张万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 金 花审 判 员 岳 文 莲人民陪审员 戴 彦 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慧���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