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4执19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陈冲、颜建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陈冲,颜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4执195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住江苏省射阳县。负责人颜欢,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陈冲,个体户。被执行人颜建萍,个体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冲、颜建萍金融借款纠纷一案,射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陈冲、颜建萍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归还借款本金164604.25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11220.73元,并自2015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继续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对于被执行人陈冲、颜建萍的上述债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射阳县支行有权以登记在射房他证县城字第201446**号房屋他项权证项下的坐落于射阳县县城文泽康城16、17号楼16-503室房屋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5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无车辆、房产已被我院查封,但暂无法变现。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射开民初字第009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 判 长 杨文涛审 判 员 刘必胜代理审判员 杜德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振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