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4民初1155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余鸿飞,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崔雪,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
负责人:徐庆,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姚伟,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上海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工程款147000元,并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支付我利息;2、赔偿我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木模板损失费用98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分项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被告将其承包的周棚菜市场危房改造工程的木工工作分包给原告,由原告以包工包料的方式进场施工,双方约定工程造价为70元/平方米,全部工程款以实际工作面积为准,在每栋三层封顶后,支付该栋总工程款的30%,主体封顶后,付该栋总工程款的40%,门窗装齐、竣工验收付总工程款25%,余款作为质保金一年内一次性无息返还。合同签订后,原告及时进场施工,截至2016年2月,原告的施工面积已达到2100多平方米,三层已经封顶,然而原告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支付相应的工程款,被告却一直拖延拒不支付,现在由于被告大量拖欠工程款,该工程建设已全面停工。为了完成工程原告订购了98000元的木模板,但因工程停工全部毁损,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人是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组织。上海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系上海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设立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张某某要求上海龙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975元,退还原告张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朝辉
审 判 员 周卫红
人民陪审员 李世影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