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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91执147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孙倩雯与盐城苏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倩雯,盐城苏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91执147申请执行人孙倩雯。被执行人盐城苏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潘健祥。申请人孙倩雯与被执行人盐城苏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拖欠工资纠纷一案,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盐开劳仲案字(2016)第21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孙倩雯于2016年8月1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盐城苏富特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孙倩雯也未能向本院举证证明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盐开劳仲案字(2016)第21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为华审 判 员  周洪庆代理审判员  胥 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广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