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执28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尤宏伟与方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尤宏伟,方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803号申请执行人尤宏伟(612701198201065537),男,汉族。被执行人方安平(612722197710260012),男,汉族。尤宏伟与方安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执30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8月8日向被执行人方安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方安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272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690元、执行费390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方安平进行总对总银行、车辆、房产、工商登记信息的查询,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方安平名下的车牌号为陕KGG8**发现牌小型越野客车和车牌号为陕KFL8**迈腾牌轿车的户籍,本案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方安平查找困难,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待条件成熟时或者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8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