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6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盘昌标等人犯盗伐林木罪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盘昌标,李程,盘日南,王明庆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6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盘昌标。原审被告人李程。原审被告人盘日南。原审被告人王明庆。海南省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盘昌标、李程、盘日南、王明庆犯盗伐林木罪一案,于2016年9月5日作出(2016)琼9030刑初11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盘昌标不服,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盘昌标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盘昌标等人犯盗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盘昌标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盘昌标撤回上诉。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6)琼9030刑初113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符 强审判员 张奇志审判员 张龙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张余武 书记员张广强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审核:符强撰稿:符强校对:张广强印刷:林珊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10月24日印制(共印45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