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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7民初36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原告尹红与被告汤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红,汤世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117民初3629号原告:尹红,女,1971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被告:汤世云,男,198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溧水区。原告尹红与被告汤世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尹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世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尹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汤世云偿还借款76000元。事实和理由:汤世云通过陈源辉担保在第三人处借款,后第三人逼汤世云还款,陈源辉讲好话,要尹红先代汤世云还款,后帮汤世云做贷款还尹红。出于好心,尹红代汤世云向第三人偿还了债务。尹红在苏州找到汤世云后,让汤世云出具了一张借条,至今已过去一年多时间,没有收到任何还款。被告汤世云未作答辩。原告尹红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汤世云于2014年8月30日出具的借条一份,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汤世云通过第三人向原告尹红借款。2014年8月30日,经尹红与汤世云结算确认,汤世云欠尹红借款76000元,于是,汤世云向尹红出具一张借条:今借到尹红人民币76000元整。之后,由于汤世云一直未还款,尹红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尹红与被告汤世云之间的借款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受法律保护。尹红提供借款后,汤世云应当及时履行返还借款的义务。原告尹红的诉请,合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汤世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尹红借款7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汤世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账号43×××18。审 判 长  卞红娟人民陪审员  陈春花人民陪审员  芮寒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见习书记员  鲍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