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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882民初13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候某与陈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雷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候某,陈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雷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82民初1376号原告候某,女,1982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被告陈某1,男,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雷州市。原告候某诉被告陈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候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候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互相认识,2006年农历5月按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在雷州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大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育二女儿陈某3。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姻基础薄弱。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被告有沾花惹草的风流性格,先后勾搭多名女性,一直在外面搞婚外情,对原告缺少关心和体贴,夫妻感情一直不和。原告怀孕时,村里的人告诉原告被告带女人回东里的家里和东里的虾塘过夜,原告多次劝被告珍惜夫妻感情,但被告不听劝告,仍我行我素。被告完全不尽到丈夫和父亲的责任。由于被告长期在外面有女人,故原、被告婚后夫妻性生活不正常,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裂痕难以弥合,无法共同生活。从2014年5月起至今,夫妻一直分居生活,双方互不联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解除婚姻痛苦,原告诉请法院:1、判准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大女儿陈某2由原告抚养,二女儿陈某3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陈某1缺席,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候某与被告陈某1于2004年互相认识后自由恋爱,2006年农历5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婚礼。××××年××月××日双方到雷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2,××××年××月××日生育女儿陈某3。2016年9月28日,原告候某以原、被告夫妻性格不合,被告陈某1长期在外面搞婚外情,双方从2014年5月起一直分居生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因被告陈某1缺席,本案未能进行调解。上述事实,有原告候某提交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以及原告的民事起诉状、本案的开庭笔录证明。本院认为,本案属离婚纠纷。原告候某与被告陈某1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经自由恋爱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能够相互尊重,相互信任,加强沟通和理解,学会宽容,那么其夫妻和好生活仍有希望。原告候某称被告陈某1有婚外情,并且双方从2014年5月起一直分居生活,而原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候某以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为由提诉离婚,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某1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候某与被告陈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候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苏 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克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