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03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于陈宇与吕小萌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吕小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小萌,女,汉族,住所地:昌图县四面城。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吕小萌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辽03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