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关于陈宇与吕小萌离婚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宇,吕小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323执671号申请执行人:陈宇,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吕小萌,女,汉族,住所地:昌图县四面城。申请执行人陈宇与被执行人吕小萌离婚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的(2016)辽032民初1079号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辽0323执67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德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 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