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8执309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重庆市中奥环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3090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中奥环球广告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正阳工业园园区路宝家河,组织机构代码08913057-2。被执行人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1幢。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渝0108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广告费60000元,违约金2000元,案件受理费751元,本案执行费830元由被执行人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 判 长 苏永红审 判 员 廖全胜代理审判员 胡凯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金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