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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国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0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国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白山江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国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新利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宋起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金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