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魏淑清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755号被执行人魏淑清,女,1956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吉林省辽源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魏淑清盗窃、诈骗罪一案中,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隋亚红执行员 郝新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