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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执26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张福东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福东,北京畅通鲁信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664号申请执行人张福东,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畅通鲁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新宫路1号南苑聊城五金批发市场A区3。申请执行人张福东与被执行人北京畅通鲁信运输有限公司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06956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北京畅通鲁信运输有限公司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日前协助张福东补办×××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二、张福东与北京畅通鲁信运输有限公司在本协议书项下再无其他争议。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张福东负担(已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福东于2016年4月2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执行标的物×××进行车档查询,存在外迁业务未办理完毕,不具备强制过户条件。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266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柏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