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扎鲁执字第5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贾桂荣申请执行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责任有限公司、卜洪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桂荣,卜洪民,扎鲁特旗明宇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扎鲁执字第504号申请执行人贾桂荣被执行人卜洪民被执行人扎鲁特旗明宇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贾桂荣与卜洪民、扎鲁特旗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的(2015)通终字第13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银行、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国盛审判员 :杨潮洛蒙审判员 :吴 高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 日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