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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2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刘世高与董正良、陆干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世高,董正良,陆干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2826号原告:刘世高,男,1974年9月16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委托代理人:刁瞿安,天长市仁和集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正良,男,197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天长市。被告:陆干林,男,1970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天长市,原告刘世高与被告董正良、陆干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刘世高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世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世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刘世高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健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丁海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