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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15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某村委会与曹某甲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村委会,陈某某,雷某某,曹某甲,曹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1532号申请执行人某村委会被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雷某某被执行人曹某甲被执行人曹某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日作出的(2016)陕082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陈某某、雷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人某村委会借款本金350000元及利息(月利率按20‰计算,利息从2013年2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某某偿责任;2、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某某偿责任;3、被执行人曹某甲、曹某乙向申请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陈某某、雷某某追偿。案件受理费3270元、申请执行费51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3民初14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灵审判员  刘 波审判员  刘万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姜 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