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938号
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奎,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正辉,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壮族。
被告:王有仙,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
被告:梁正光,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
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正辉、王有仙、梁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达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