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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7民初1938号

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正辉、王有仙、梁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26
所属地区
广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正辉,王有仙,梁正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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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广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627民初1938号

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奎,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文,云南晨羿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梁正辉,男,1982年1月19日出生,壮族。

被告:王有仙,女,1984年10月29日出生,壮族。

被告:梁正光,男,1977年12月30日出生,壮族。

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梁正辉、王有仙、梁正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广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付 鹏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达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