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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与谢红根、苏小喜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谢红根,苏小喜,谢林光,苏小传,谢磊,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焦作市五庆面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957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社合作联社被执行人谢红根,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苏小喜,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谢林光,地址焦作市山阳区。被执行人苏小传,地址修武县。被执行人谢磊,地址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地址焦作市武陟县三阳乡北小庄村。法定代表人谢红根。被执行人焦作市五庆面业有限公司,地址修武县周庄乡丰收路北侧。法定代表人苏小喜。上列双方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树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鸿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