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391民初字第1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陈**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91民初字第1633号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惠州大亚湾西区上扬金碧园2栋1单元1702号。法定代表人:吴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公司法务。被告:陈**,男,汉族,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实验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商品房预售合同纠份一案中,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99元,减半收取899.5元,由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退回899.5元给原告惠州中博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审 判 长 钟新宏审 判 员 谢学炎人民陪审员 吕振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福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