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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执10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与张保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保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02执1006号被执行人:张保,男,1993,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县,无业,住山西运城盐湖区。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8日作出的(2014)城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被告人张保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6年9月30日由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经查询银行等部门,被执行人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 欣审判员 徐文文审判员 相文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