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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3执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与冯玉芹、曹琳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冯玉芹,曹琳琳,李涛,李艳红,李平,李卫,马继,马爱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823执755号申请人:武陟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被执行人冯玉芹,女,汉族。被执行人曹琳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涛,男,汉族。被执行人李艳红,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平,女,汉族。被执行人李卫,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继,男,汉族。被执行人马爱梅,女,汉族。上列双方借款纠纷一案,武陟县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偿还能力,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小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