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29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295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经营者戴志新,男,1983年6月6日出生,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花乡京开园艺有限公司院内10号。被执行人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北路***号*幢***房间。法定代表人张孚林,总经理。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与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2650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前给付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货款九万三千四百六十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五百四十元,由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负担,于二〇一六年五月四日前给付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三、双方再无其他争议。权利人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本院调查后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及车辆等财产;其名下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威凯装饰材料销售中心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京广长兴建材经营部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29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淼审 判 员 刘海伟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渠 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