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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523执1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张长海、张连杰、姜守远、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张长海,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张连杰,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姜守远,王淑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3执1887号申请执行人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迎春路花园别墅*****号。法定代表人李圣法,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红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长海。被执行人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苏庙村。法定代表人张连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连杰。被执行人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刁孟路(高卜纸)。法定代表人姜守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姜守远。被执行人王淑芹。本院执行广饶县金丰源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凯银清真肉业有限公司、东营市冲亚工贸有限公司、广饶县恒利工贸有限公司、张长海、张连杰、姜守远、王淑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额为500万元及利息,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案件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饶县人民法院(2016)鲁0523民初29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具备履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也可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燕 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