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02民初16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魏某某与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2民初1669号原告魏某某,男,现住辽宁省昌图县。委托代理人韩桂贤(原告母亲)。被告邵某,女,现住四平市铁东区。监护人王某某(被告母亲)。委托代理人褚维英,四平市铁东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原告魏某某诉被告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成独任审理此案。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桂贤、被告邵某监护人王某某、褚维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4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与她家人一同以各种理由不与我生活,结婚二十天邵某母亲就到我家来接邵某回娘家,当时我妈说没有过一个月还不能回娘家,她母亲就在这里等到了一个月后把被告领回家,说是回家住两天就回来,但回去之后就不让回来了,去接也不让回来。过年的时候接回来了。过年回家后发现被告精神不正常,有时自言自语,被告家没有如是告知被告的身体有病,故意隐瞒病情,两个人吵架几小时之后不可能得精神病。过年时我爸妈和我家亲属给的钱,我和被告是在正月初三去她娘家,她回家后,把钱都给她母亲了,回去之后她母亲就不让回来。我说了不少好话,正月十五在我姥姥家过的灯节。我正月二十二去公主岭打工,被告又回娘家了,那次回去之后,就再没回来,多次接被告也不回来。后来我被迫搬到四平居住,我2015年7月13日去的四平,我去时在四合春翔肉业打工挣的钱也拿去了,被告把钱给她母亲了,我给钱有证人。到四平后被告母亲以各种理由为难我,使我在四平不能正常生活,被告又不回家,造成我们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任何感情,所以我要求离婚。因为我和被告结婚,家里欠了别人不少钱,造成我家庭生活非常困难,还有欠人家的钱还不上,我爸爸着急上火得了心脏病,干不了活,现在家里十分困难,我要求被告返还我彩礼钱16万,其他给被告的钱2万,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邵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被告自从被原告殴打后先是患有抑郁症,后发展为精神分裂症,被告现在生活不能自理,在被告神志清醒的事后,被告也明确表示不同意离婚。关于彩礼的数额,被告有证据证明给付的彩礼是10万,不是18万也不是16万,而且这10万也在婚前为筹备结婚花去了2万多元,剩余的7万多元用于本案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及被告住院看病和生活的费用,现在钱已经早就花完了,因此彩礼不应予以返还。原告所说的被告经常回娘家不是事实,原告书被告以前就精神不正常没有证据,被告婚前身体健康,原告没有被告家庭隐瞒病情的证据,被告患病完全是因为2015年8月1日原告殴打所引起。原告说在四合村肉业打工挣钱不属实,原告当时打工的开资仅有100元,工作两天就解除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且被告保留起诉原告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2014年9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15年8月1日原告与被告及其家人发生矛盾,后原告搬回家中居住。2015年8月2日被告到吉林省神经精神病医院住院,2015年8月29日出院,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2015年9月30日被告再次发病住院,2015年12月4日出院,医院诊断被告患有精神分裂症。2016年9月24日被告再次住院,2016年10月1日出院,出院诊断为精神分裂症F20,被告现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公安机关报警回执、0092262号、0095201号住院病例两份、出院诊断书三份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现已经患有严重的精神分裂症,无法独立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也未能提交足以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被告发病并住院发生在原、被告结婚登记之后,原告虽主张被告在结婚之前隐瞒病情,但未能向本院提交证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被告结婚之前隐瞒病情不予采信。综上,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魏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程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