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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0802执35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杨福国与孟晓华、董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福国,孟晓华,董忠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陕08**执3510号申请执行人杨福国,男。被执行人孟晓华,男。被执行人董忠明,男。本院执行的杨福国与孟晓华、董忠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02民初24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孟晓华、董忠明应向申请执行人杨福国履行如下义务:向孟晓华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12万元并支付从2014年3月9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840元、保全费1420、执行费2760元。但被执行人孟晓华、董忠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保全的财产暂时无法变现,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5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