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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4执恢117号

吴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2-0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04执恢117号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昌人,身份证地址:湖北省孝昌县,现租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被告吴璿,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无职业,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鄂硚口商民初字第00006号判决书,于2016年9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3日内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银行存款16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熊向清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徐彭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