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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1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2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杨小祥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小祥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1民初2820号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皮具工贸园101-201号。法定代表人刘辉安,该公司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刘敏,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小祥,男,1991年4月17日,汉族,邵东县乐享信息网络服务中心申请者,住邵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杨小祥名誉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979元,减半收取989.5元,由原告湖南麦可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佘堆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申 薇 百度搜索“”